治理与安全
沪74行终2号案明确个人征信授权须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
📋总体概括
杭州律师周海峰发布一则行政法参考案例解读: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74行终2号判决涉及金融机构查询个人征信的授权审查问题。裁判要旨指出,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个人信息须取得信息主体本人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在申请金融产品时手动勾选「阅看及同意」《征信及综合授权书》通常被视为有效授权。该案为不履行法定职责类案件的审查与认定提供了参照。
⚡关键信息
- ▸案例为(2019)沪74行终2号,属不履行法定职责类行政案件参考案例
- ▸裁判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查询个人信息须本人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
- ▸申请金融产品时手动勾选「阅看及同意」征信授权书一般可认定授权成立
- ▸案件焦点为对个人征信授权事项及授权主体的审查与认定
🔥犀利点评
这个案例点破了征信授权的老问题:一次勾选、捆绑授权、用途不明。法院认手动勾选一般有效,等于给机构开了口子,但前提是授权事项明确、主体对应。对数据合规从业者来说,这不只是行诉案例,而是授权链路设计的底线说明书——授权书范围写得越宽,将来被认定越权查询的风险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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